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期间车辆管理办法
为确保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期间车辆的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现制定以下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防城港市纪委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制度》(防办发〔2017〕21号),结合审查调查工作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委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所需车辆的使用管理。第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期间,工作用车统一由市纪律审查事务管理中心代管,负责车辆统一管理使用,合理调度车辆,保障工作用车运转顺畅。
第三条 市纪委纪律审查事务管理中心每月上旬定期向市纪委后勤服务中心反馈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在审查调查期间的安全使用。审查调查出车要做好使用登记,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车辆检查,归还时向市纪委审查事务管理中心反馈车辆使用情况。
第四条 在审查调查工作期间,成立专案组。各专案组使用车辆相对固定。专案组组长负责工作时车辆出行安排。连续驾驶超100公里以上、驾驶时间超三小时以上的必须安排有三年以上驾龄司机驾驶车辆。
第五条 根据审查调查工作需要,需要派专职司机的,由专案组向市纪委审查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纪委审查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派司机出车。
第六条 审查调查期间工作用车须每月上旬送市纪委后勤服务中心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由市纪委监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维护保养。
第七条 车辆实行专人管理,由市纪委后勤服务中心按“一人一车”原则落实具体人员,负责车辆的定时检查保养和年检。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